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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性与婚姻
发布日期:2006-12-16 阅读次数: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它的发展、变化和性质、特点,受到自然规律的一定的影响,但主要是由生产关系所决定。家庭则是以婚姻、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一种社会生活形式,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社会中以两性和血缘关系为特征的婚姻家庭形态,它是随着生产方式的变革和道德观念的变化而变化的。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婚姻制度及由此产生的家庭制度经历了不同形态的发展过程。

  人类原始群婚时期,两性关系是“男女杂旃,不媒不阳聘”,性行为只是性欲的发泄,没有羞耻,性爱也不存在排他性,那时没有婚姻家庭。氏族公社时期才出现了与原始公有制经济相适应的人类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即血缘家庭和对偶家庭。血缘家庭,又称多夫多妻制、血族群婚制,是人类婚姻史上婚姻产生的最初阶段。对此,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份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之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 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除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同胞兄弟姐妹、从(表)兄弟姐妹、再从(表)兄弟姐妹和血统更远一些的从(表)兄弟姐妹,都互为兄弟姐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兄弟姐妹的关系,在家庭的这一阶段上,也包括相互的性交关系,并把这种关系看作自然而然的事”。这种婚姻的典型形式,即亲兄弟姐妹互为夫妻。接着恩格斯又说:“夏威夷的亲属制度(这种制度至今还在整个波利尼亚通行),使我们不能不承认这种家庭一定是存在过的,因此它所表现的血缘亲属等级只有在这种家庭形式之下才能发生。”许多历史学家、社会学家认为,中国在周代以前,曾有过群婚制婚姻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从禁止不同辈份的人有性交关系开始,即从脱离杂婚开始。群婚又分为血缘群婚制与亚血族群婚制。血缘群婚制是指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在内的同一辈份的人即是兄弟姐妹的关系,同时又是夫妻关系这样一种婚姻制度。亚血族群婚制是在自然选择法则的支配下,血族群婚制的进一步发展。它禁止同胞兄弟姐妹及其他的近支兄弟姐妹共结婚姻,而限于远系一群姐妹与另一远系一群兄弟结婚。群婚制是母系原始社会阶段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是在阶级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确立产生的。我国对1954年在山西发现的“丁村人”、1956年在湖北发现的“长阳人”、1958年在广东发现的“马坝人”的考据,证明我国原始人在旧石器时代中期已由群婚阶段进入血缘婚阶段。人类从古至今,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个体婚制(即一夫一妻制)。虽然各民族、各个国家的婚俗都各有特点,但基本方面都离不开这三种婚姻形态。而且任何一种都是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特别是经济基础相联系的,是以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正如恩格斯曾经指出的:“这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在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群婚制是与愚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1卷,人民出版1965年版第 88页)勒绍肜曾发表文章谈到恩格斯揭示了人类发展史上三个“最伟大的进步” 。第一个“最伟大的进步”,是由动物性的“雄性嫉妒”变为“雄性的相互宽 容”’第二个“最伟大的进步”,是由动物的乱伦关系变为人类的伦理关系;第三个“最伟大的进步”,是由动物性杂乱的两性关系变为相对固定的对偶关系。人类由群婚制过渡到对偶婚制的“最后胜利”是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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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三九健康网 责任编辑: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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