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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性与婚姻
发布日期:2006-12-16 阅读次数:


  人类性行为一开始就是异于动物的。人类的性行为并不仅仅是纯生物的本能的表现,而是生理、性欲和精神渴求的一种有机结合,是爱情与性欲的统一,需要与社会要求、社会行为规范相适应。道理很简单,“人是理性的动物”。性欲的要求是每个人的个人的事,而性欲的满足通常则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就有一个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问题。当然,性行为的社会属性表现是比较复杂的,也不都是正常的健康的。有些人的性行为出于不同的动机和目的,反映了他们各自不同的具体需要。例如有的出于生育的目的去“租妻”、“借种”;有的出于政治的目的,实行贵族之间的政治联姻“和亲”、美人计等;有的出于经济目的去卖淫,只要对方有钱就行;有的则是为了报复异性;还有的为了赚钱而生育孩子出卖;也有的出自炫耀自己的目的的妻妾成群。此外也还有的为了淫乐、淫乱的需要而玩弄摧残异性,以及各种变态的性行为等。这形形色色的需要与现实的社会环境条件和精神风貌有很大的关系。它实质上是社会文化条件和精神风貌发展状态的一种反映,只是积极的反映和消极的反映之不同的反映而已。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社会道德文化精神风尚是随着社会中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的彼此消长而发生良性发展和恶性转化的,这也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道理所在。

  我们必须强调性的社会属性,开展性科学研究,加强性道德教育,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性观念和恋爱婚姻观,建立性文明、扫除性愚昧,预防和矫正性罪错,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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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三九健康网 责任编辑: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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